(2016)黑0225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张春庆,郑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庆,郑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5民初1696号原告张春庆,住黑龙江省。身份证号码×××被告郑长友,住黑龙江省。身份证号码×××原告张春庆与被告郑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长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春庆诉称,2015年1月1日被告郑长友在原告张春庆处借款130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当时有证明人鄂文龙在场,被告郑长友为原告张春庆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535.00元。被告郑长友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为证明自己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证实被告郑长友欠款属实。被告郑长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对被告郑长久进行调查,并出示该调查笔录,被告郑长友认可欠款的事实。庭审质证时原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被告郑长友在原告张春庆处借款13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人为鄂文龙,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实原告张春庆与被告郑长友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长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春庆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2535.00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1日),并以上述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原告张春庆支付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8元,减半收取94.1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