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21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38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方亚岳,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得以离婚的条件尚不充足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