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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邵英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英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法定代表人何坚,总经理。被执行人邵英伟,男,1982年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星沙汽配城湘楚家园5栋303房,身份证号码:152201198201281039。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邵英伟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水费、违约金共计3871.1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邵英伟的银行存款39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郑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