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4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马金豹与肖小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豹,肖小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2527号原告:马金豹,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紫玉臻城小区30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肖小聪(其余情况均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黑龙江路新街大厦4楼。负责人:李新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豹诉被告肖小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诉讼主体有误,原告马金豹于2016年4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庄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