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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执民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丽水市金桥工程机械销售处、丁金林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金桥工程机械销售处,丁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金桥工程机械销售处被执行人丁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青商初字第008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丁金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金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金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丁金林(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7的存款人民币2582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信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