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余言与黄清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余言,黄清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58-2号申请执行人杨余言,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清色(曾用名黄清礼),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黄清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清色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杨余言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黄清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11月6日、2016年4月8日查询被执行人黄清色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黄清色无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信息;2、于2015年11月12日将被执行人黄清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黄清色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余言以被执行人黄清色常年在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