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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婧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婧,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777号原告:刘婧,女,1976年2月18日,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斌,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婧诉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小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