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文刚与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刚,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字第140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刚。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大庄经济开发区508号。法定代表人郑富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5)临兰商初字第356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刚与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正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79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