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静等诉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刘新伟,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774号原告王静,女,汉族。原告刘新伟,男,汉族。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乐山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德裕,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刘新伟诉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德裕量贩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刘新伟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姚 洁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侯艳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燕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