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刘宏雁与毛艳萍、中山市黄圃镇英皇美发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雁,毛艳萍,中山市黄圃镇英皇美发美容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3353号原告:刘宏雁,男,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公民身份号码×××8430。被告:毛艳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603。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英皇美发美容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经营者:毛艳萍,女,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603。原告刘宏雁诉被告毛艳萍、中山市黄圃镇英皇美发美容店(下称英皇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伟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宏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艳萍、英皇美容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装修于2015年9月2日至2015年10月10日分批向原告购买LED灯具,签收人为合伙人黄佳和郎洪文。二被告签收后没有付清货款,尚欠原告货款3550元。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但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55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起诉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送货单六张;2.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一份。被告毛艳萍、英皇美容店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和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英皇美容店因装修需要向原告购买LED灯具6批,价值共计9164元。其后,被告英皇美容店支付了5641元给原告,尚欠原告货款3550元未付。后原告向二被告屡追上述货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英皇美容店向原告购买灯具,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英皇美容店供应价值9164元的灯具,有其提供的送货单、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并能相互印证,被告英皇美容店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英皇美容店收取原告所提供价值9164元的灯具后,仅支付了5641元,尚欠原告货款3550元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英皇美容店支付货款35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英皇美容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即被告毛艳萍依法对被告英皇美容店的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综上,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和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英皇美发美容店、毛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宏雁支付货款3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山市黄圃镇英皇美发美容店、毛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伟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立鹏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