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6执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XX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XX,刘桂英,XX,深圳市宏盛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保1047号原告深圳市鑫宇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港隆城B3栋2112室,组织机构代码08592621-5。法定代表人夏维英。委托代理人于智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入丹,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东明大厦5楼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62576Y。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男,汉族,1979年10月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刘桂英,女,汉族,1987年12月18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XX,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深圳市宏盛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福海工业区A区C幢第二层西、第三层西,组织机构代码57312402-7。法定代表人傅平。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7759号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XX、刘桂英、XX、深圳市宏盛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266.4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菠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XX、刘桂英、XX、深圳市宏盛伟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8266.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李 嘉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