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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1708、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申请执行简路遥、简晓明、吴丽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简路遥,简晓明,吴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1708、170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负责人郝修胜。被执行人简路遥。被执行人简晓明。被执行人吴丽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2015)成证内经字第47231号、4723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4月1日分别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楠支行申请执行简路遥、简晓明、吴丽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两案。因被执行人简路遥、简晓明、吴丽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五、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六、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七、将被执行人简晓明和吴丽君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街道同安路XXXXX号X栋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苏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海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