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熊红军与金春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春炜,熊红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春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红军。上诉人金春炜因与被上诉人熊红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春炜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春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