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玲诉被告唐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玲,唐梦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859号原告彭玲,女,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梦龙,男,生于1987年7月4日,汉族。原告彭玲诉被告唐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彭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彭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