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2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彭玲诉被告唐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玲,唐梦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859号原告彭玲,女,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凡军,四川维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梦龙,男,生于1987年7月4日,汉族。原告彭玲诉被告唐梦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原告彭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彭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宇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