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丁秀英与陈国平、付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英,陈国平,付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771-1号申请执行人:丁秀英,女,居民。被执行人:陈国平,女,居民。被执行人:付东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国平的工资收入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