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02执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丁秀英与陈国平、付东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秀英,陈国平,付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771-1号申请执行人:丁秀英,女,居民。被执行人:陈国平,女,居民。被执行人:付东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国平的工资收入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