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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董健萍与黄丽伟、蓝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健萍,黄丽伟,蓝小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1715号原告:董健萍。被告:黄丽伟。被告:蓝小萍。原告董健萍为与被告黄丽伟、蓝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董健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丽伟、蓝小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两被告于2000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13日,被告黄丽伟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于2015年12月12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丽伟、蓝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董健萍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