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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与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10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富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贺晋瑜,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刘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荣,男,汉族。被执行人邢国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二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安定支行借款364216.92元,交纳案件受理费3382元及执行费5363元。但被执行人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勇、杨虎、陈荣、邢国平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