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