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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3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7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廖正萍,绥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张某某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