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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田淑珍与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萨拉汗·扎布汗、叶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淑珍,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萨拉汗·扎布汗,叶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116号申请执行人田淑珍,女,汉族,1963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男,哈萨克族,1962年3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萨拉汗·扎布汗,女,哈萨克族,1986年9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叶振光,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田淑珍与被执行人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萨拉汗·扎布汗、叶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法萨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田淑珍要求被执行人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萨拉汗·扎布汗、叶振光应给付案款8625元,诉讼费331元,合计8956元。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萨拉汗·扎布汗、叶振光银行账户依法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叶振光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吐苏甫汗·切尔亚孜旦、萨拉汗·扎布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淑珍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法萨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木 汉 · 阿 合 亚审判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