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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朝阳与杨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朝阳,杨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38号申请人:周朝阳。被申请人:杨威。申请人周朝阳与被申请人杨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威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朝阳提供的担保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