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6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先燕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先燕(绰号“光头”),男,l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物流商贸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对其执行逮捕。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羁押于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辩护人蒋世旺,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区检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先燕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先燕及其辩护人蒋世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先燕在广安区大东街1号门市内,以200元一个“包子”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广安区的李某甲,李某甲只付了100元,欠100元,完成交易后李某甲驾车离开。2、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先燕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在一个叫“黄某某”的男子处购得10包冰毒,并将该冰毒用“自封袋”分解包装成20多小包冰毒。分包后刘先燕用自己的药用炭片盒子和一个口香糖盒子装好,存放在一个塑料口袋内,并将该塑料口袋挂在刘先燕同李某乙(已判刑)租住的位于广安区一门市内的墙壁上。2014年12月16日18时许,刘先燕又将一小包冰毒放在该门市电脑桌笔筒内,并要求李某乙如果遇到熟人的话就卖一百元,不熟的话就一百多元,当晚刘先燕离家。2014年12月17日13时许,李某乙按照刘先燕的要求在广安区一门市内以100元一个“包子”的价格,将笔筒内的一小包毒品冰毒贩卖给广安区的李某丙时,被广安市公安局枣山园区分局民警当场挡获。并从该门市墙壁上的塑料口袋内查获27小包冰毒,经鉴定:李某乙贩卖的笔筒内的一小包冰毒和门市内墙壁塑料口袋内的冰毒重量分别为0.638克和15.258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先燕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刘先燕住处搜查出的15.258克毒品冰毒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刘先燕因其他贩卖毒品罪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刘先燕辩称:他贩卖毒品是事实,但他现在患有严重的痛风和肾衰竭,请求对其从轻刑罚。被告人刘先燕的辩护人蒋世旺的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没有意见。2、被告人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现患有严重的痛风和肾衰竭Ⅲ期,请求对其暂缓执行刑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认定。同时查明,被告人刘先燕因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证实本案来源自然,程序合法。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先燕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先燕系网上在逃人员,在广安区恒升镇被抓获。4、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先燕辨认出2014年10月5日左右,李某甲就是在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人。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现场方位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先燕与李某乙共同居住的住处发现了疑似毒品冰毒,并对其予以了扣押,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6、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先燕所住门市内墙壁上塑料袋里搜查出的疑似毒品及贩卖给李某丙的疑似毒品,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刘先燕住处搜出的毒品重量15.258克,在李某丙处搜出的毒品重量为0.638克。7、被监管人员入所体检表及被告人刘先燕的病历。证实被告人刘先燕2015年3月23日入看守所时,身上无伤痕,经该所医生及广安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刘先燕患有痛风和尿毒症。8、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先燕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乙于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二)证人证言1、李某甲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2014年12月5日左右,他到“光头”的门市里买了一个包子的冰毒,200元一个包子,他给了“光头”100元,欠了100元。“光头”把冰毒给他后并指了在门市外面洗脚椅上坐着的妇女,让他以后要买冰毒,找她。辨认笔录:李某甲辨认出刘先燕就是卖毒品给他的人。2、李某丙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2014年12月18日,我用王娃儿给我的电话号码联系光头,但接电话的是一个女的,我就问她有没有东西,她问我是那个,我说我是开出租车的,她就说过来嘛。我问明地址后,就走到城北曹白鲢坡坡上面的洗脚店。在店里有一个女的,我估计是她,我就拿了一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给她,她就从店里的电脑笔筒里拿出一包冰毒给我,我出来刚上车就被抓获了。辨认笔录:李某丙辨认出刘先燕,并辨认出李某乙就是卖毒品给他的人。3、刘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证实他曾看见他父亲刘先燕有一次将一个塑料袋挂在门市里的墙上,他父亲脚经常痛,他看见他父亲在袋子里拿药,但不知道是什么药。(三)同案犯李某乙的供述。主要内容:他们用于贩毒的联系电话是1319810XXXX。2014年12月16日晚上,她男朋友刘先燕告诉她,说有人打电话要买冰毒,就把电脑音箱笔筒里的小纸包拿给对方,是熟人就卖一百元,不熟的人就卖一百多元。2014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其门市进行搜查时,从墙上挂着的塑料袋里搜出了二十七小袋冰毒。辨认笔录:李某乙辨认出刘先燕就是其男朋友刘先燕。(四)被告人刘先燕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用于贩毒的联系电话是131981XXXXX。2014年12月5日左右,李某甲打电话联系他,后来到他住的门市里,向他买了一包200元钱的冰毒,李某甲给了100元钱,欠100元钱。2014年12月中旬,他在黄某某处买了十包冰毒,分解成二十多包自封袋装的小包子冰毒后,分别装在他的药用炭片盒子和一个口香糖盒子里,并将二十多包冰毒装在一个塑料袋里挂在门市的墙上,后他又放了一小包冰毒在李某乙(已判刑)租住的广安区大东街1号门市的电脑桌笔筒里。在16日18时左右,他告诉李某乙电脑桌笔筒里的毒品,遇到熟人就卖100元,遇到不熟的人就卖100多元。辩认笔录:被告人刘先燕辩认出李某甲就是从其手中购买毒品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先燕违反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先燕贩卖毒品0.638克及在其住处搜出的15.258克毒品,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被告人刘先燕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未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先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刘先燕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现患有严重的痛风和肾衰竭Ⅲ期,请求对其暂缓执行刑罚的辩护意见,该意见系刑罚执行的问题,可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据此,根据被告人刘先燕所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法条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先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本院(2016)川16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刘先燕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已扣除原被羁押时间71天)。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刘先燕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人民陪审员  许文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黎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