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3768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姜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