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嗣钊、罗元秀等与全州县绍水镇二美村委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嗣钊,罗元秀,全州县绍水镇二美村委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4民初413号原告张嗣钊,男,汉族,公司员工。原告罗元秀,女,汉族。被告全州县绍水镇二美村委第一村民小组(锁石江村)。诉讼代表人廖某,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嗣钊、罗元秀诉被告全州县绍水镇二美村委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嗣钊、罗元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嗣钊、罗元秀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1411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佳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