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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严开国与黄锦祥、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严开国,黄锦祥,丁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23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开国。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锦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海燕。再审申请人严开国因与被申请人黄锦祥、丁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终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严开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严开国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蒋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