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7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夏鹏程与陈建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鹏程,陈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夏鹏程,船员。委托代理人:苗邦法,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建军。夏鹏程与陈建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夏鹏程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军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名下无房产,其本人现居住在其父母家中,陈建军所有的“海驰3”船目前被陈建军的其他债权人强行扣押,所在位置不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鹏程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4月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夏鹏程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72执2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 毅执行员 吴献平执行员 单亚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