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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永星台钻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中联异型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星台钻制造有限公司,温州市中联异型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395号原告:浙江永星台钻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刚。委托代理人:李爱军。被告:温州市中联异型紧固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凯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星台钻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中联异型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星台钻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浙江永星台钻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