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谢伟与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重庆分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101号原告谢伟,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组织机构代码59235797-7。法定代表人邹艳红,董事长。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3-10,组织机构代码33163934-3。代表人邵元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与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伟于2016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伟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