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文跃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文跃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881号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长江北路湘银会所三楼301-315室。法定代表人王怡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卫(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起诉、撤诉、提起上诉、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权利)。被告文跃明。本案在审理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文跃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文跃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湘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晋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