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倩与柯文怡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倩,柯文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民初288号原告:董倩,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罗裕聪、林嘉蕾,均是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文怡,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董倩诉被告柯文怡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嘉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打算在澳洲购买房屋,经被告的推介看中了一套房源,由于购买房屋需要办理贷款,被告表示可以替原告办理相关合法的贷款手续,要求原告先给付43200元做办事费。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汇款43200元给被告。但之后持续数月,贷款方面均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原、被告亦多番就此事在电子邮件上互通信息沟通。其中2015年12月4日,被告丈夫李维清在邮件中透露出可能无法成功办理合法贷款,随后原告丈夫朱胜华回复邮件表示要求返还该笔办事费。之后双方继续使用电子邮件联系,均为商讨返还43200元款项的事宜,但一直未有结果。故起诉要求:1、被告向原告归还4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经开庭质证,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审查后,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委托被告办理澳洲购房贷款事务。2015年9月25日,原告通过汇款方式支付给被告43200元用于办理上述事务。但至今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办妥。原告向被告追讨费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被告未能按照双方约定办理购房贷款事务,应将原告支付的4320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的起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43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人民陪审员 侯洁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培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