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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郭军辉与孙振亚、杜程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被执行人孙某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某,女。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元(孙某某5000元、杜某某8000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4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