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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辛克瑞与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克瑞,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辛克瑞,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顶信价格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当事人间(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77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500元,并应负担案件受理费97.38元、执行费50元。经查,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辛克瑞依据(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亮审判员 诸建光审判员 毛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