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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旷小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旷小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5���221号申请执行人:洞口县御管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文昌北路1号5楼。法定代表人:谢良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旷小彦,男,195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公职人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旷小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洞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旷小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旷小彦支付合同款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旷小彦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行账号为1906xxx内的存款61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恢 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欧阳祝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