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曹端义与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端义,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8民初50号原告:曹端义。委托代理人:李梅胜,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经营者:余良系。原告曹端义诉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梅胜及被告经营者余良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在被告处购买2瓶1.5升进口的轩尼诗XO,单价人民币26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总计5300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原告购买后发现,被告销售给原告的轩尼诗XO瓶身标签是繁体字或英文,无中文标示的生产日期,完全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被告作为专业的酒类经营者,公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当构成明知故意销售。因涉案物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损害了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购货款5300元;二、被告支付十倍购物款赔偿金53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答辩称:涉案的轩尼诗XO进口洋酒是我本人之前从香港买回来的,原本是想送人,但由于我个人资金困难,我妻子不舍得将该两瓶酒送人,加上原告指定要购买进口酒,便向原告出售了。关于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只同意退货退款,不同意十倍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瓶轩尼诗XO,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付款总计53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原告提交的涉案商品照片及当庭提交的实物显示,被告销售的轩尼诗XO标签为繁体字和英文,没有中文标示的生产日期。原告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并向法庭提交了录像视频。庭审中,被告对原告购买商品的事实无异议,并承认销售的涉案商品没有张贴中文标识,不具有海关进口报关手续及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书。以上事实有POS机刷卡单、收款收据、涉案产品照片及实物、录像视频、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执行相关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确保食品安全。被告明知所售涉案商品没有张贴中文标识,不具有海关进口报关手续及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合格证书,依然向被告进行销售,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进口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被告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530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3000元之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端义退还购物款5300元;二、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端义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3000元。如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28.75元,由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曹端义已预交,被告深圳市盐田区良良烟酒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曹端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雪珠(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