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执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开鲁县吉祥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本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丁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吉祥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通辽本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丁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吉祥农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祥,系经理。被执行人通辽本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伟俊,系经理。被执行人文丁极,男,57岁,朝鲜族,系通辽本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吉林省。本院制发的(2016)内0523初4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通辽本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通辽本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鲁县支行账户(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迟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