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行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彭全与双峰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全,双峰县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13行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全,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双峰县梓门桥镇梓木村大石组。身份证号码:4325221972********。委托代理人:彭国兵,村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双峰县卫生局。住所地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建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林贵。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彭全因与被申请人双峰县卫生局卫生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娄中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彭全申请再审称:双峰县卫生局撤销并收缴彭全的《乡村医生执业证》行政决定违背事实与法律,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且对要求撤销双峰县卫生局信访答复函的起诉不予受理亦违背法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双峰县卫生局提交意见称:彭全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双峰县卫生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彭全在2004年6月提出首次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时,提供的双峰卫校西医士专业毕业证系伪造的,据此确认彭全采取了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于2013年5月作出《关于撤销彭全同志持有的编号为432522634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予以收缴的行政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对该行政决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彭全在原审中起诉要求撤销双峰县卫生局《关于彭全同志上访问题的答复》,因该答复函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驳回该项起诉亦无不妥。彭全在申请再审中提交了另一份毕业证复印件,且自认该毕业证亦是假的。拟证明双峰县卫生局案卷中所存的假毕业证系该局所做假证,经审查,彭全所交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判决正确。综上,彭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立贤审判员 王小娥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