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德军、郝海方等与郝志强、刘旭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军,郝海方,郝志强,刘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异12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德军,教师。申请执行人郝海方,农民。被执行人郝志强,职工。被执行人刘旭珍,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郝海方申请执行郝志强、刘旭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德军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书面异议(详见异议书),2015年12月9日本院作出(2015)涉执异字第24号裁定书(详见裁定书),郝海方不服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了(2015)邯市执复字第00100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2015)涉执异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并发回涉县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查。现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德军称,申请涉县人民法院解除对郝志强工资卡(622848172818030373)的冻结措施。请求理由如下:“异议人王德军与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5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郝志强的工资卡(622848172818030373)给王德军,工资每月由王德军领取,郝志强不再领取工资,工资密码由王德军设定,工资卡短信提示要留王德军的手机号。2、王德军每两个月付给郝志强基本生活费1500元,剩余工资卡上所有工资归王德军,直到还清王德军250000元借款为止。3、在协议履行期间,郝志强不得办理工资卡挂失手续,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王德军正常领取款项,如因单位或政府规定换卡,必须将换取卡交予王德军,并且按上述协议履行执行款项,如果郝志强违背协议,按私自转移隐藏财产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4、双方每两个月对一次账,相互要打条,按手印确认债权、债务。5、2014年涉民初字第1748号案件,王德军撤回执行申请,双方按和解协议履行,郝志强如违约,王德军有权恢复申请原判决执行,如果违约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王德军有权通过法律渠道追究郝志强法律责任。”本院查明,1、异议人王德军因与被执行人郝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王德军诉至涉县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异议人王德军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涉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郝志强(原案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的存款账户(62×××73)。2014年12月10日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详见(2014)涉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1月5日王德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涉执字第19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德军与被执行人郝志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郝志强将冻结的账户(工资账户)的工资卡抵偿给王德军,用于偿还(2014)涉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借款(详见协议),郝志强并于当日将工资卡交付于王德军,2015年4月30日涉县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2015)涉执字第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4)涉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申请人郝海方申请执行郝志强、刘旭珍(2015)涉执字第002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郝志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5年5月19日涉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郝志强在中国农业银行涉县支行郝志强(622848172818030373)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2015)涉执字第19号一案和解协议已抵给王德军】。本院认为,异议人王德军与郝志强的和解协议是在法院法官主持下达成的,且该案在诉讼期间根据王德军的保全申请,本院已将郝志强(622848172818030373)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和解协议已抵给王德军)。王德军与郝志强的和解协议应受到法律保护。(2015)涉执字第00229号一案应在(2015)涉执字第19号一案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采取强制措施,在王德军与郝志强的和解协议履行期间(2015)涉执字第0022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郝志强(622848172818030373)的工资账户应当依法予以中止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执字第00229号一案对郝志强工资卡(62×××73)的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 海 云审判员 杨彦波人民陪审员刘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娜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