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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关海成与中油吉林华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成,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305号之一原告:关海成,现住农安县。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群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遵义东路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海成诉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需将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吉林市江北支行的账户存款13.5万元解除冻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吉林市江北支行的账户存款13.5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孙庆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