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劳宇岚与何长带、林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宇岚,何长带,林银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980号原告:劳宇岚,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0036。委托代理人:陈冠荣、范新华,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长带,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7098。被告:林银深,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3809。委托代理人:胡慕芝。原告劳宇岚诉被告何长带、林银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立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劳宇岚的委托代理人范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银深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慕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长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劳宇岚诉称:2014年5月8日,被告何长带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民币39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8月7日。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本金39000元(现金支付12600元,银行转账26400元),被告何长带收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何长带迟迟未归还欠款。按照借款合同第二条和第三条的约定,超期未还款的,被告何长带需每月按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4倍的月息向原告计付利息以及加付违约金。原告在本案中的请求利息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即2014年8月8日)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原告因本案需支出律师费4000元,根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该律师费也应当由被告何长带承担。被告林银深是被告何长带的妻子,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8日起,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为13591.23元,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暂计至上述日期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56591.23元)原告劳宇岚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款合同;2.收据、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凭证复印件;3.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4.委托代理合同;5.律师费发票两份。被告林银深辩称: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该笔借款是被告何长带的个人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林银深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二、被告林银深与被告何长带在2013年10月份已开始分居生活,期间没有与何长带联系,也不知道被告何长带向原告借款,直至2014年12月30日正式与被告何长带离婚。被告何长带与原告的借款行为,其完全不知情,被告何长带借款之后该笔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开支以及儿子的学费等方面,所以该纠纷不应由被告林银深承担。被告林银深就其辩解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房屋租赁合同、收据;2.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被告何长带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亦未到庭应诉、质证、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8日,劳宇岚作为甲方(××)、何长带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编号:HZ01),合同约定:“乙方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本金为人民币39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从借款交付之日起,甲方免收乙方利息,若乙方超过还款日未还款,乙方需每月按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4倍的月息向甲方支付。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每月按拖欠利息的20%加付违约金,如乙方未能依约归还本金,除了约定的利息照计之外,承担相当于拖欠本金20%的违约金。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诉讼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由违约方或过错方承担。”同日,何长带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兹收到劳宇岚借来人民币39000元整,其中26400元整以汇款方式交付,12600元以现金交付,本人在签订该收据时,已全部收到,此据。”收款人处有何长带的签名及捺指印。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显示2014年5月8日劳宇岚的账号转出26400元。由于追讨借款未果,劳宇岚遂于2016年2月2日具状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明:劳宇岚为本案支出律师费4000元。又查:林银深与何长带于2001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30日登记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劳宇岚对何长带拖欠其借款39000元及利息的事实,提供了借款合同、收据、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何长带未向劳宇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乙方超过还款日未还款,乙方需每月按照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利息4倍的月息向甲方支付。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的,每月按拖欠利息的20%加付违约金,如乙方未能依约归还本金,除了约定的利息照计之外,承担相当于拖欠本金20%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出借人与××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院对劳宇岚主张何长带偿还39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8日起,按每年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劳宇岚主张何长带承担律师费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诉讼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等,由违约方或过错方承担。”因何长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支付劳宇岚因追收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劳宇岚所主张的律师费金额符合《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且有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对劳宇岚主张何长带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林银深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何长带于2014年5月8日向劳宇岚借款39000元。林银深与何长带于2001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30日登记离婚。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林银深未能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何长带的个人债务或夫妻双方已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且为债权人知道的。林银深称2013年10月份已与何长带分居,对此提供了与出租人梁华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10月6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和2014年房租、水电费的收据。前述证据仅证明林银深的承租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本院认定何长带在本案中欠劳宇岚的39000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林银深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长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长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劳宇岚清偿39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39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长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劳宇岚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林银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4元,减半收取607元(原告劳宇岚已预交),由被告何长带、林银深负担(被告何长带、林银深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小滨冯冰冰第7页共7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