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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白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甘肃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康乐经销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459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系原告之兄。被告甘肃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康乐经销部。负责人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甘肃顺辉商贸有限公司康乐经销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因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马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玉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