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肇庆市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中鑫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肇庆市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中鑫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住所地肇庆市。负责人陈亨标,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杰宁,职员。被执行人肇庆市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杨伟妍。被执行人肇庆市中鑫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法定代表人许运军。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肇庆市中鑫时代广场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庆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的(2016)肇仲案字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以及涉及本案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居住地以及涉及本案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均位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可指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肇庆仲裁委员会(2016)肇仲案字6号调解书。二、本院的(2016)粤12执64号案作销案处理。三、本裁定书由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送达各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庆光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龙建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