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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朝华书店撤诉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朝华书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422号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颐和园路1号北大资源燕园宾馆1529室,组织机构代码76677732-3。法定代表人黄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鹏,男,该公司职员,现住北京海淀区科源小区20号楼1单元204号。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朝华书店,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大街86号图书市场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104600041412。经营者王顺喜。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朝华书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北京求是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袁育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