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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冉从敏与黄天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从敏,黄天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325号原告冉从敏,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被告黄天贵,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从敏诉被告黄天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从敏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从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华人民陪审员  马志华人民陪审员  罗其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兴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