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胡某某、薛某某与某某县某植物化工厂、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薛某某,某某县某植物化工厂,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植物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依据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调解书,胡某某、薛某某申请执行与某某县某植物化工厂、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9026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该厂政策性关闭,欠外债较多,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植物化工厂关闭后国家给付部分关闭补偿金。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县某植物化工厂在某某县环保局账户上国家给付部分关闭补偿金,因该资金暂未能到位,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01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