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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6)皖16刑终164号原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皖162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愿,且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潇轶审 判 员  杨国明代理审判员  宁少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伟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