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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9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张宝祥与皮季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祥,皮季生,北京市八达岭林业开发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611号原告张宝祥,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被告皮季生,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林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西拨子乡青龙桥。法定代表人裴军,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李欣,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祥与被告皮季生、被告北京市八达岭林业开发公司、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祥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宝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