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0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2016)陕0830执7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0执77号申请人贾某某,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高家村。被执行人王某,男,1972年9月3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石咀驿镇中庄村。本院在执行贾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贾丽娜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清民初字第00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韩斌宏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香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