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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祁圣英与马惠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圣英,马惠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630号原告:祁圣英,农民。被告:马惠琴,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妙贞,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达,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代表人:吕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亚琴,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圣英与被告马惠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圣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圣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祁圣英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