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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张来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飞,张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XX飞,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李庄自然村**号*户。被执行人张来峰,男,1975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宋集镇宋集行政村税务街****号。申请执行人XX飞与被执行人张来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张来峰支付XX飞9928.4元,但张来峰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来峰部分履行后,余额申请执行人XX飞自愿放弃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