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家家福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8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家家福超市,经营地址济南市平阴县孝直镇汇东大街“家家福超市”,经营者刘新,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家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