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98号之三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新区街中心巷居委会(农行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谢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柳林沟黄花巷。法定代表人吴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远大郧阳可建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天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5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5)鄂郧阳民二初字第0009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吴奇所有的鄂C×××××号德宝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2016年4月25日,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吴奇所有的鄂C×××××号德宝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郧阳区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奇所有的鄂C×××××号德宝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审判员 尤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磊 来源: